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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

时间:2021-07-02

来源:高检院第八检察厅

编辑:曹溪月

录入:曹溪月

审核:杨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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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好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准确理解适用增设的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助力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能作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的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有关决策部署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拓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高检
院作为牵头部门,已与最高法院、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等责任单位将“探索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试点”“推动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纳入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实施规划。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中,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此次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务实之举,也是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成效的充分肯定。
    二是对社会各界呼吁加强安全生产公益保护的积极回应。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探索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截至2021年5月,全国已有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专项决定,其中有21个明确了探索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2021年3月,高检院与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立法需求和社会关切。此次在《安全生产法》中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有利于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破解安全生产行政监管困境。
三是为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立法实践证明,在相关领域单行法中增设公益诉讼条款,对公益诉讼检察实践具有重要指引意义,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英烈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相关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有了长足的发展。此次《安全生产法》修订,正式以法律授权的形式对检察公益诉讼予以明确,充分肯定和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在助力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能作用及制度价值,也为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制度机制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对于完善安全生产防控法治体系和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均具有积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的重大现实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助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切实加大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
    一是做好充分准备。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较为庞杂,涉及的行业多、专业性强,给检察机关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带来新的挑战。在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前,要未雨绸缪,系统学习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包括消防、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等专项安全生产监管诸多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深入研究已经发布的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结合当地实际走访摸排相关案件线索,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推动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全面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准确适用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安全生产领域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要对照《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的相关内容,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把握立案条件,精准确定监督对象和监督标准,确保法律适用正确。
    三是突出办案重点。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各省专项决定的相关内容,结合办案实际,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矿山和尾矿、铁路安全、道路交通、危化品、消防、工业园区、城市建设、危险废物、易燃易爆物品等方面安全隐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提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线索的能力。上级院要采取自办、领办、交办、督办等多种形式,强化对下办案指导,坚持精准监督,带头啃“硬骨头”,打持久战,通过多办案、办好案,力争办理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件。
    四是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对安全生产涉及的公益侵害,关注的重点不应是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实然侵害,而应是重大风险。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造成复杂的公益损害后果,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防未病、治未然。鉴于安全生产事故的突发性和紧急性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灵活运用诉前磋商程序,优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消除和防范重大安全隐患和侵害危险。对于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探索对其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确保公益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注重协作共赢,推动形成安全生产公益保护合力

    安全生产涉及的社会面广、职能部门多、法律法规复杂,需要协调各方系统治理。检察机关要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介入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加强与各方沟通协调,推动形成协作共赢的示范效应。
    一是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畅通内部线索审查移送机制,着力在履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衔接配合,充分利用刑事案件资源实行“一案双查”,从公益诉讼角度加强分析研判,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是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为契机,通过联席会议、联合调研、联动办案等形式,与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安全生产相关职能部门,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专业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协作,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探索与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机制,共同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效解决。
    三是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按照“两高”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要求,在遵循诉讼基本原则和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努力实践,推动在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方面达成更多共识,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延伸和拓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
    四是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有效衔接。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与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工作衔接,推动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和办案协作机制。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或者足以证明构成行政机关监管违法案件涉及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依规依纪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同时,推动纪检监察部门将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五是注重在办案中运用智慧借助。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离不开科技手段的应用。高检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已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推动搭建全国统一的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大数据平台,实现检察信息化和应急信息化有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积极与检察技术部门对接协作,早日实现技术互通、信息共享,为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和坚实的技术保障。
    六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网络媒体、人民群众等社会公众力量,畅通案件举报渠道,鼓励安全隐患“随手拍”。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公共平台,注重从群众举报中获取案件线索。

四、做好总结宣传,营造社会各界关注支持检察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
    各级检察机关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要加强公益诉讼宣传工作,争取各级党委政府、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营造检察机关履职监督的良好氛围。一方面,要主动向各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将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部门依法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或者将行政机关配合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诉前检察建议、执行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与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联系起来,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新进展、新成效,争取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要着力抓好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要发挥好“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作用,善于捕捉基层的首创意识、成功经验,突出宣传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好经验、好做法,重点宣传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例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适时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同时,通过检察开放日、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相关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安全生产是检察公益诉讼法定的新领域,各省级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继续坚持“积极、稳妥”的办案原则,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的审核把关和指导督办,探索和形成适合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办案特点的程序机制,梳理和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逐级请示高检院第八检察厅。办案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重点难点问题等及时层报高检院第八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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