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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工作(流程)制度

时间:2021-07-02

来源:伊春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乔冠男

编辑: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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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肖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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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检务督察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制度。
   1、检务督察部依规开展执法督察、追责惩戒办案工作,并按照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处理等程序进行。
   2、检务督察部受理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问题线索,对线索的初核,应当报请检察长或常务副检察长批准。对检察长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交办的线索,应在限期内办结。
   3、检务督察部初核后认为需要立案调査的,应当报请常务副检察长同意、检察长批准后,方可组成调查组开展工作。
   4、调查组对查核认定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检务督察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提请检察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检务督察部负责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务督察部负责人决定。

   6、对被督察院、部门、办案组织的处理,应采取责令检查、通报的方式进行;对督察对象的处理,需经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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