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务须知
时间:2021-06-30
来源:伊春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宁
编辑:田景波
审核:肖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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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承办行政、民事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日常指导。
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请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
四、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五、通过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发现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及其他犯罪案件,移送相关机关进行侦查;对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违法调查,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
六、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案件,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案件,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提请省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七、对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案件,认真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二、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承办行政、民事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日常指导。
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请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
四、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五、通过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发现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及其他犯罪案件,移送相关机关进行侦查;对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违法调查,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
六、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案件,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案件,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提请省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七、对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案件,认真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