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 首页/ 检察业务/ 刑事执行检察/

2020年全国监狱疫情防控检察典型案例(十二)

时间:2021-11-3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赵朕

录入:黑龙江省伊春市人

审核:代丛龙

【字体:  
江西省南昌市长堎地区
人民检察院对罪犯谢某祥死亡检察案
 
【法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对监狱罪犯死亡案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调查,通过使用电话、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死亡检察工作,坚决防止因检察人员进出监管场所等行为造成疫情传播。同时,积极运用“三同步”工作理念,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争取罪犯家属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和信任,把问题导入法治轨道,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防范舆情风险,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罪犯谢某祥,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月4日交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服刑,有癫痫病史。2020年3月12日早上9时许,罪犯谢某祥自述胸腹疼痛,站立不稳,送未管所医院治疗。同日11时28分送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抢救,12时30分因抢救无效死亡。江西省监狱局中心医院认定病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冠心病。
    2020年3月12日中午13时30分,江西省南昌市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罪犯死亡报告后,按照检察人员原则上不进入监区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开展死亡检察工作:检察人员通过监狱监控信息中心封存罪犯死亡前十五日原始监控录像,并刻录光盘备份;通过监狱法务通司信软件视频查看了死亡现场;通过远程会见系统对死亡现场执勤干警和罪犯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固定证据材料;运用监管场所内网邮箱传输罪犯生前就医记录、服刑表现等材料;接待家属及代理律师,全程执法记录仪予以记录,规范执法行为。同时,检察人员严格执行监管场所各项防控规定,积极配合监管场所为疫情防控所采取的措施,并向监狱提出罪犯家属不进入监狱办公场所及活动区域、另行安排接待场所等有关检察建议,防止出现监狱疫情传播风险和隐患。
    谢某祥家属及代理律师一行11人在听取了未管所关于谢某祥系心源性猝死、冠心病的死亡原因后,情绪激动,对死亡原因存疑,不配合监狱处理死亡善后工作,准备采取诉讼方式维权。随后谢某祥家属及代理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了联系,提出谢某祥是否是干警体罚、他犯伤害、或者是患病医治不及时而导致的死亡,要求检察人员全面调查死亡原因。
    检察人员发现本案可能产生舆情风险后,积极运用“三同步”工作理念,加强与律师和死者家属的沟通,防范舆情风险:一是将调取的谢某祥生前发病、抢救、尸表检查录像情况如实告诉家属和律师,告知家属及代理律师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明确谢某祥确是因病死亡。二是在家属情绪仍然难以平复的情况下,积极与代理律师进行沟通,通过向代理律师介绍死亡检察工作的内容、流程,结合本案的调查材料,得到代理律师对调查结论的认可。三是由检察人员和律师共同对家属进行释法说理,消除家属疑虑,最终取得了家属对检察机关调查结论的认可。2020年3月18日,谢某祥家属在《关于服刑人员谢某祥正常病亡同意火化处理的协议》上签字,同意谢某祥遗体火化。


地址:黑龙江省伊市人民检察院 邮编:150090
黑ICP备05000574号-2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伊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