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国监狱疫情防控检察典型案例(四)
时间:2021-11-30
来源:未知
编辑:赵朕
录入:黑龙江省伊春市人
审核:代丛龙
【字体:大 中 小】
辽宁省抚顺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疫情期间办理刘某某破坏监管秩序案件
疫情期间办理刘某某破坏监管秩序案件
【法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疫情发生以来,监狱实行封闭式管理,检察机关既要严格落实高检院有关配合阻断外部传染源的部署要求,更要灵活采取有效方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保监督到位。一是及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法律监督工作目标,切实把疫情防控情况纳入监督范畴。迅速调整工作方式方法,在疫情防控时期把监督职责履行好。妥善处理办案与防控关系,灵活采取网上办公、电话沟通、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职责不缺位。二是找准检察切入点,及时提出建设性监督意见。疫情防控期间监狱承担较大的监管压力,检察机关在监督中,应当全面掌握情况、准确把握尺度和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督意见,期间抚顺城郊院就监管场所如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作等发出书面检察建议6份,收到监狱书面回复6份,表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并实施应用在具体工作中。三是本着“双赢共赢”的目标,与监狱共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问题、难题。逐步摆脱“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简单观念,主动思考,积极尝试,加强沟通与协调,努力达成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统一,扎实有效开展法律监督。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5日下午,抚顺城郊院巡回检察人员利用电话、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在监督中了解到:2020年3月5日早7时17分许,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发生一起在押服刑人员袭警事件。抚顺第二监狱狱政科副科长杨某正在中心岗大门外查看服刑人员出工队列情况时,四监区罪犯刘某某在四监区出工队列第二方块队行进到中心岗大门外时,突然从队列中冲出,直接跑向杨某,并用右拳击打杨某胸部、面部数拳,后被其他干警制止。抚顺城郊院巡回检察人员得知此情况后,迅速向院领导做了汇报。院领导对此情况非常重视,当即成立以检察长于彤为组长、刘丽、李希鹏、朱全威为成员的办案组。经办案组检察官研究,刘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犯罪。办案组同志随即积极主动与监狱方面取得联系,提前介入开展指导侦查取证等工作。3月7日,对抚顺第二监狱移送的刘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犯罪案卷进行审查阅卷。3月8日,在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运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进行了远程视频提审。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购买理财产品投资失败而多次上访未果对政府产生不满,并于2018年3月5日冲击市政府纪念活动现场并刺伤多名执勤公安、消防军人,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服刑期间,刘某某不思悔改,再次选择“学雷锋纪念日”实施袭击监狱警察、在监狱内制造事件,并对自己的行为不后悔,其行为嚣张、性质恶劣。
抚顺城郊院本着“疫情期间坚决打击犯罪、确保维护监管场所稳定”的原则,快速、合法完成审查起诉全部程序,只用了三天时间就将该案诉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并向其发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3月20日上午10时整,由抚顺城郊院提起公诉的服刑罪犯刘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案,庭审准时开始。此案通过“公道互联”在线开庭系统依法开庭审理,检察长于彤、员额检察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整个庭审过程画面清晰、语音流畅,庭审各环节顺利完成。庭审过程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充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庭审效果良好。11时,案件审理结束,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3月20日下午,抚顺城郊院向抚顺地区三所监狱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将此案例向全体服刑人员通报学习,督促各监狱对服刑人员加强宣传教育,确保服刑人员在疫情期间安心改造,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同时也教育干警在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强化警示作用,促进了监管秩序的稳定。此案虽是采用远程提审、远程开庭的模式,但程序规范,办案质量较高,办案效果明显。
本次通过互联网远程提审、庭审、判决的成功,将成为抚顺城郊院战“疫”工作的新模式、新起点,继续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有序开展,坚决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监狱内的犯罪行为,起到刑事执行检察应有的监督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疫情发生以来,监狱实行封闭式管理,检察机关既要严格落实高检院有关配合阻断外部传染源的部署要求,更要灵活采取有效方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保监督到位。一是及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法律监督工作目标,切实把疫情防控情况纳入监督范畴。迅速调整工作方式方法,在疫情防控时期把监督职责履行好。妥善处理办案与防控关系,灵活采取网上办公、电话沟通、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职责不缺位。二是找准检察切入点,及时提出建设性监督意见。疫情防控期间监狱承担较大的监管压力,检察机关在监督中,应当全面掌握情况、准确把握尺度和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督意见,期间抚顺城郊院就监管场所如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作等发出书面检察建议6份,收到监狱书面回复6份,表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并实施应用在具体工作中。三是本着“双赢共赢”的目标,与监狱共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问题、难题。逐步摆脱“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简单观念,主动思考,积极尝试,加强沟通与协调,努力达成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统一,扎实有效开展法律监督。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5日下午,抚顺城郊院巡回检察人员利用电话、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在监督中了解到:2020年3月5日早7时17分许,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发生一起在押服刑人员袭警事件。抚顺第二监狱狱政科副科长杨某正在中心岗大门外查看服刑人员出工队列情况时,四监区罪犯刘某某在四监区出工队列第二方块队行进到中心岗大门外时,突然从队列中冲出,直接跑向杨某,并用右拳击打杨某胸部、面部数拳,后被其他干警制止。抚顺城郊院巡回检察人员得知此情况后,迅速向院领导做了汇报。院领导对此情况非常重视,当即成立以检察长于彤为组长、刘丽、李希鹏、朱全威为成员的办案组。经办案组检察官研究,刘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犯罪。办案组同志随即积极主动与监狱方面取得联系,提前介入开展指导侦查取证等工作。3月7日,对抚顺第二监狱移送的刘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犯罪案卷进行审查阅卷。3月8日,在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运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进行了远程视频提审。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购买理财产品投资失败而多次上访未果对政府产生不满,并于2018年3月5日冲击市政府纪念活动现场并刺伤多名执勤公安、消防军人,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服刑期间,刘某某不思悔改,再次选择“学雷锋纪念日”实施袭击监狱警察、在监狱内制造事件,并对自己的行为不后悔,其行为嚣张、性质恶劣。
抚顺城郊院本着“疫情期间坚决打击犯罪、确保维护监管场所稳定”的原则,快速、合法完成审查起诉全部程序,只用了三天时间就将该案诉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并向其发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3月20日上午10时整,由抚顺城郊院提起公诉的服刑罪犯刘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案,庭审准时开始。此案通过“公道互联”在线开庭系统依法开庭审理,检察长于彤、员额检察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整个庭审过程画面清晰、语音流畅,庭审各环节顺利完成。庭审过程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充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庭审效果良好。11时,案件审理结束,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3月20日下午,抚顺城郊院向抚顺地区三所监狱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将此案例向全体服刑人员通报学习,督促各监狱对服刑人员加强宣传教育,确保服刑人员在疫情期间安心改造,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同时也教育干警在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强化警示作用,促进了监管秩序的稳定。此案虽是采用远程提审、远程开庭的模式,但程序规范,办案质量较高,办案效果明显。
本次通过互联网远程提审、庭审、判决的成功,将成为抚顺城郊院战“疫”工作的新模式、新起点,继续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有序开展,坚决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监狱内的犯罪行为,起到刑事执行检察应有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