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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监狱疫情防控检察典型案例(八)

时间:2021-11-3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赵朕

录入:黑龙江省伊春市人

审核:代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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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邹某某涉野生动物犯罪提请假释监督案
 
【法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罪犯假释案件进行审查监督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转变司法理念。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作为当前疫情期间的打击重点之一,可以比照三类罪犯从严掌握该类罪犯假释的适用条件。二是要全盘综合考量。既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开展假释案件监督,又重点关注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需要,对于在当地没有安置条件又无法返回原籍的湖北籍罪犯暂时不予以假释。三是要做好教育疏导。在阻隔疫情的同时,也要对该类罪犯释法说理,阐明对该类犯罪从严把握减刑假释的原因,同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引导,维护监管场所稳定。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浙江省第五监狱对罪犯邹某某拟提请假释。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驻省第五监狱检察室在收到假释申请后,立即组成以驻监检察室主任郑沁为组长的专案组,通过查阅该案书面材料、调取监控录像、询问同监犯、听取监管民警及监区相关领导反映等方式开展审查。审查中发现,该邹某某系湖北竹溪人,2008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4月8日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7年9月1日该犯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剩余刑期三年五个月。专案组认为,罪犯邹某某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六十次650余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之前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再犯,在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大力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重点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情况下,应从严掌握对于邹某某予以假释的适用条件。另外,考虑到该罪犯系湖北籍人员,既无生活来源,又无法返回原籍,建议不予以假释。
    在列席评审委员会会议时,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不同意省第五监狱对邹某某假释的意见。浙江省第五监狱同意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在此基础上,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与当地监狱、法院积极沟通,查清当地在押类似犯罪的罪犯人数及相关情况,并建议对类似犯罪的罪犯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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