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建立监检认罪认罚从宽衔接机制 助推提升职务犯罪办案质效
时间:2023-05-17
来源:人民法治网
作者:沈冠宏
录入:魏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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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积极作用,伊春市检察机关制定并与监委、法院会签工作机制,切实强化职务犯罪案件从宽处罚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适用,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一、立足法治背景,在衔接上发力,推动制度落地落细
一是聚焦办案发现适用难点。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由于《监察法》《刑事诉讼法》都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规定,但两者存在一定差异,导致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衔接断档,适用不畅。二是会签机制解决衔接困境。我院着眼实践需求,在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内,分析《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规定的异同、办案衔接等问题,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认罪认罚条件、衔接方式、从宽标准等方面起草了《关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从宽处罚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的规定》(以下简称《衔接规定》),并与监委、法院会商,共同研讨,经过多次修改、反复打磨,最终完成会签。三是跟踪制度运行。《衔接规定》下发后,市院对全市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对调查阶段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征求监委同意后,通过证据开示的方式进行释法说理,促成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对审结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案件要求基层院报备未能适用原因,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机制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坚持政策导向,在审查上发力,推动制度见行见效
一是强化执法理念。坚持“应用尽用”原则,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确保认罪认罚从宽与惩治腐败从严相统一。同时,对犯罪性质特别恶劣和可能引发负面舆情的案件,审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是审查端口前移。依托会签的《衔接规定》,在监委商请提前介入阶段,及时审查被调查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况,对符合适用认罪认罚条件的,可以在提前介入回复函中提出适用建议,引导调查人员及时收集、固定被调查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供述、退缴情况等证据材料。三是坚持全面审查。根据《衔接规定》的要求,监察机关在移送起诉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或表述被调查人认罪认罚情况,检察官结合到案经过、归案后表现、退赃退赔等客观行为,全面审查认罪认罚真实性。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伊春地区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29人,同比上升31.82%,认罪认罚适用率为90.63%;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为100%,法院采纳率为100%。
三、锚定质效目标,在协作上发力,推动制度走深走实
一是加强监检协作。在《衔接规定》和近年来与监察机关会签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旁听庭审、同堂培训、法律文书通报等协作方式,推动统一证据标准,趋同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理念。二是加强检律协作。审查起诉阶段充分保障律师阅卷、会见权利,确保律师全面了解事实证据情况。检察官与律师充分协商、交换意见,就量刑建议达成共识,并由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三是加强检法协作。强化个案沟通,通过细化量刑建议计算过程、庭前听取意见等方式,最大程度凝聚共识,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和采纳率。注重类案分析研判,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消除检法量刑分歧,与法院联合制定了《伊春地区认罪认罚案件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对同类型的犯罪,统一量刑幅度,提升了案件在检察环节的办案效率和量刑建议的均衡度。
四、着眼反腐大局,在履职上发力,推动制度行稳致远
一是筑牢证据基础。职务犯罪案件存在依赖言辞证据的特点,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检察机关要通过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调查等手段,搜集物证、原始书证等巩固证据链条,降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反悔和当庭翻供的风险,有效保障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二是推进附条件量刑建议。对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但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赃款、赃物未退缴完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积极按照《规定》推进附条件量刑建议的适用,将量刑情节的变化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列明,并针对不同情节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供审判机关根据量刑情节变化选择采纳,进一步提升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三是开展反腐败警示教育。推进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跟进开展警示教育工作,通过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现身说法”,形成法律震慑,更好地发挥预防腐败作用,切实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体系。
一、立足法治背景,在衔接上发力,推动制度落地落细
一是聚焦办案发现适用难点。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由于《监察法》《刑事诉讼法》都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规定,但两者存在一定差异,导致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衔接断档,适用不畅。二是会签机制解决衔接困境。我院着眼实践需求,在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内,分析《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规定的异同、办案衔接等问题,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认罪认罚条件、衔接方式、从宽标准等方面起草了《关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从宽处罚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的规定》(以下简称《衔接规定》),并与监委、法院会商,共同研讨,经过多次修改、反复打磨,最终完成会签。三是跟踪制度运行。《衔接规定》下发后,市院对全市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对调查阶段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征求监委同意后,通过证据开示的方式进行释法说理,促成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对审结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案件要求基层院报备未能适用原因,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机制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坚持政策导向,在审查上发力,推动制度见行见效
一是强化执法理念。坚持“应用尽用”原则,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确保认罪认罚从宽与惩治腐败从严相统一。同时,对犯罪性质特别恶劣和可能引发负面舆情的案件,审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是审查端口前移。依托会签的《衔接规定》,在监委商请提前介入阶段,及时审查被调查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况,对符合适用认罪认罚条件的,可以在提前介入回复函中提出适用建议,引导调查人员及时收集、固定被调查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供述、退缴情况等证据材料。三是坚持全面审查。根据《衔接规定》的要求,监察机关在移送起诉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或表述被调查人认罪认罚情况,检察官结合到案经过、归案后表现、退赃退赔等客观行为,全面审查认罪认罚真实性。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伊春地区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29人,同比上升31.82%,认罪认罚适用率为90.63%;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为100%,法院采纳率为100%。
三、锚定质效目标,在协作上发力,推动制度走深走实
一是加强监检协作。在《衔接规定》和近年来与监察机关会签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旁听庭审、同堂培训、法律文书通报等协作方式,推动统一证据标准,趋同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理念。二是加强检律协作。审查起诉阶段充分保障律师阅卷、会见权利,确保律师全面了解事实证据情况。检察官与律师充分协商、交换意见,就量刑建议达成共识,并由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三是加强检法协作。强化个案沟通,通过细化量刑建议计算过程、庭前听取意见等方式,最大程度凝聚共识,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和采纳率。注重类案分析研判,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消除检法量刑分歧,与法院联合制定了《伊春地区认罪认罚案件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对同类型的犯罪,统一量刑幅度,提升了案件在检察环节的办案效率和量刑建议的均衡度。
四、着眼反腐大局,在履职上发力,推动制度行稳致远
一是筑牢证据基础。职务犯罪案件存在依赖言辞证据的特点,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检察机关要通过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调查等手段,搜集物证、原始书证等巩固证据链条,降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反悔和当庭翻供的风险,有效保障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二是推进附条件量刑建议。对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但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赃款、赃物未退缴完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积极按照《规定》推进附条件量刑建议的适用,将量刑情节的变化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列明,并针对不同情节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供审判机关根据量刑情节变化选择采纳,进一步提升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三是开展反腐败警示教育。推进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跟进开展警示教育工作,通过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现身说法”,形成法律震慑,更好地发挥预防腐败作用,切实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