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 与民同行 | 南岔县院:行政检察知多少 检察官带您了解
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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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伊春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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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有哪些功能和职责?
➤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的监督。监督方式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其中,抗诉采取“上抗下”的方式,再审检察建议属于同级监督方式。
➤ 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活动违法情形和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对维护审判程序正义、保障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方式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行政诉讼执行监督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均属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行政诉讼执行即人民法院对生效行政裁判的执行活动,主要包括执行裁定、决定,以及执行实施行为。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生效行政裁判执行活动实施的监督。
➤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受理、审查、裁定以及执行的活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审查、裁定及执行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施的法律监督。
➤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纠正,从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 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行刑反向衔接”即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后,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依法规范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是做实行政检察的新“增长点”,是新时代行政检察的一项新使命,更是检察机关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举措。
➤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1年,中共中央专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贯穿前述各项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行政检察履职方式有哪些呢?
履职方式有两种:提出检察建议和实质争议化解。其中行政裁判结果监督、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行政诉讼执行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就可以调解的案件,通过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的邀请,可以就该案组织争议化解,通过各方的努力,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