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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学 · 长记于心 | 严守“三个规定” 勿碰纪律高压线

时间:2023-11-21

来源:本站

作者:伊春发稿

录入:伊春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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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是什么?

 

 

“三个规定”是关于严格防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3个规定的合称: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执行好“三个规定”是我们党依法执政、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政法机关深刻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勿碰纪律高压线!

第一条高压线:

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二条高压线: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或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三条高压线:

不当接触交往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坚持有过问必记录!

 

 

对下列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一)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四)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小提示

 

来自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也属于上述情形,均应记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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